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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人死亡,一方应否为另一方生前债务买单
作者:姚慧芬 发布时间:2013-07-29 09:37:59
【案情】 2003年,叶雨和张南恋爱不久之后便同居,至今一直未领取结婚证,但亲戚朋友和邻居一直都认为两人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在此期间,张南的父母先后辞世,两人生育了一儿一女。2012年年底,张南因病去世后,刘尔拿着一张借条找到叶雨,说张南3年前借他1万元未还,现张南去世,要求叶雨代为偿还。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叶雨和张南已经是事实婚姻,张南借钱的行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的行为,叶雨有责任代张南清偿1万元借款。 另一观点认为,叶雨和张南只是同居关系,张南以个人名义向刘尔借款,仅是张南个人债务,叶雨对借款没有清偿的义务。 【法理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确立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叶雨和张南没有登记结婚,两人没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只能认为是同居关系。张南以个人名义借刘尔1万元,应当认定为张南的个人债务,依法应以张南的个人财产清偿。 张南去世后,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的规定,刘尔有权要求张南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张南生前所欠债务。张南和叶雨生育的孩子是张南的法定继承人。现今孩子还未成年,叶雨是孩子的母亲和法定代理人,如果张南留有遗产,叶雨没有代表孩子放弃继承权的,叶雨应当先在其遗产范围内清偿刘尔的1万元债务。遗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余额部分不用偿还。如果张南没有遗产,叶雨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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