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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爆裂致人损伤由谁担责?
作者:周全 黄武明 发布时间:2013-08-08 10:27:52
【案情】 李可夫妇儿子满月,在本县一酒店宴请亲朋好友。在喝酒过程中,一空啤酒瓶突然爆裂炸伤李可夫妇好友何鹏飞,何鹏飞为此前后共花去医疗等各项费用2000余元。何鹏飞认为是酒店提供的啤酒瓶有质量问题,于是就到酒店讨说法,要求赔偿损失。酒店以啤酒免费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何鹏飞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其损失2000余元。 【分歧】 对于何鹏飞因喝免费啤酒,啤酒瓶爆裂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有两点:一是酒店虽然为肖某提供了服务,但啤酒却是免费的,客户因啤酒瓶爆裂造成伤害,酒店不存在过错,理所当然也就不负赔偿责任。二是生产厂家提供的啤酒瓶存在瑕疵,厂家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过错责任,该损害应由啤酒的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无过错的酒店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何鹏飞接受李可夫妇的宴请到酒店去喝酒,事实上就与该酒店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因此该酒店作为服务一方的经营者就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各种服务(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是有利于消费者,而不能危害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否则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啤酒瓶含有瑕疵,从而造成本案何鹏飞的损害,啤酒的生产厂家有过错,同样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作为消费者何鹏飞来讲,他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索赔对象,既然何鹏飞选择酒店赔偿,酒店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该酒店在对何鹏飞作出赔偿后,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可向啤酒的生产厂家进行索赔,但这属于另一民事法律关系,酒店不能据此推卸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是关于免费服务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案何鹏飞在酒店参加李可夫妇儿子满月的酒席,并享受该酒店啤酒免费的服务,从而在他们之间就形成了事实上服务合同。何鹏飞在接受酒店提供的服务时因酒店提供的啤酒瓶存在质量问题而遭到人身损害,尽管该酒店对啤酒瓶存在瑕疵没有过错,而且是免费使用,但这免费的啤酒是属于酒店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因此酒店作为服务的经营者就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以免费提供服务为由拒绝赔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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