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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岁儿子开车撞人 父母赔偿损失三万
发布时间:2013-08-07 15:16:20


    本网讯(陆志强)  父母离婚后就各自外出打工,留下十四岁的儿子在家不管,结果儿子私自开车把人撞伤。8月6日,这对离异的父母被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伤者经济损失30939.80元。

    黄朝青、梁金二是黄某某的父母亲。前两年,黄朝青和梁金二因感情不合离婚。离婚后,黄朝青和梁金二就各自外出打工,把十四岁的儿子黄某某留在家里不管,结果儿子偷偷地把父亲留下的生活费买了一辆无牌照的摩托车并学会了开摩托车。今年4月17日12时30分,黄某某驾驶这辆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沿乡道巴别至三坡线行驶,当行至乡道巴别至三坡线8KM+294M处时,撞到赵邓元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黄某某、赵邓元受伤,两车损坏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今年5月13日,田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赵邓元受伤后,到德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花去医疗费23974.30元。因黄某某的父母在外打工,赵邓元无法向黄某某的父母索赔,因此只有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黄某某的父母赔偿其经济损失共33939.80元。

    田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黄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邓元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时,黄某某年仅十四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黄某某没有财产,其因交通事故造成赵邓元经济损失,依法由其监护人黄朝青、梁金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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