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炼山”创收引发火灾 大意男赔损失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5-29 10:02:07


     本网讯(杨盛承 邓周平)   张仁先为增加山林收益,未经森林防火部门批准,擅自在野外用火,并在用火过程中疏忽大意,不注意防范,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近日,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仁先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家住广西资源县瓜里乡的被告人张仁先在未经森林防火部门批准、未办理生产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3月8日9时许擅自在其位于资源县瓜里乡瓜里村下街坪顶凸的责任山上点火炼山,以增加山林收益,被告人张仁先用打火机将前一天没有烧完的杂草点燃,后燃烧的杂草被风吹到周边山林,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唐甲、刘某、唐乙、唐丙等户村民责任山内林木被烧毁。经鉴定,过火面积6.428公顷,其中灌木林地过火面积2.369公顷,有林地过火面积4.059公顷。案发以后,被告人张仁先与受害人上述受害人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各位受害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仁先未经森林防火部门批准,擅自在野外用火,并在用火过程中疏忽大意,不注意防范,失火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张仁先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应当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