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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农设卡收费引纷争 诉赔偿损害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8-02 12:03:40
本网讯(王莉 邓凤明) 一七旬农夫因不服村委占用其水田修桥,待桥修好后在桥上设卡收费引起过路“70后”男子不满。为了不让“70后”男子通过,农夫睡倒在地上,声称“70后”对其施暴,并诉至法院要求“70”后赔偿其经济损失。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郑绍纲的诉讼请求。 原告郑绍纲、被告郑洪生均为贵港市港南区瓦塘乡新平村庙滩屯村民。瓦塘乡新平村修建庙滩桥需用到原告的水田,新平村村委会与原告协商通过土地补偿款或交换承包地的方式解决,但直至庙滩桥建成后原告与村委没有协商通。基于以上原因,2011年春节过后,原告带着一张铁架床、一艘铝制的小船及一架铁梯到庙滩桥头,私自设卡收过路费,用铁床和铁梯阻拦过往庙滩桥的机动车,除自行车和行人不收钱外,拖拉机收5元、摩托车收1元。2011年8月10日,被告骑摩托车回新平村路过原告设卡收费处,因为收费问题,双方引发争吵,但双方没有引发身体上的冲突。2011年8月12日,被告又开摩托车从新平村出来路过原告设卡收费处时,双方再次因为收费问题引发争吵,为不让被告通过,原告便睡在地上,但双方没有引发身体上的冲突,经村支书与其他群众到现场调解未果。正值天气炎热,原告却不肯起来,村支书便打电话给瓦塘乡思怀卫生院叫来救护车将原告送到贵港市港南区瓦塘乡思怀卫生院进行门诊治疗,用去门诊费179元。2011年8月13日,原告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1、脑震荡;2、软组织挫伤。2011年8月15日出院,共住院2天,用去住院治疗费3552.66元。本案经贵港市公安局瓦塘派出所处理未果。2012年7月6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401.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另查明,在原告起诉之前,原告与村委已经通过交换承包地的方式解决建桥占用到原告水田的问题。 法院认为,原告因土地问题与村委引发争议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私自设卡收取群众过路费存在过错。原告因为收费问题与被告引发争吵,并没有引发身体上的冲突,原告亦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对其有侵权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健康权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401.82元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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