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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受雇施工受伤 房东拒不赔偿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3-08-06 14:19:47


    本网讯(周军)  民工在受雇施工时受伤,房东和民工达成赔偿协议后,承诺赔偿民工损失。岂料到期之后,房东拒不支付赔偿款,无奈之下,民工只好起诉至法庭。8月2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合同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李顶旺履行2013年1月10日经弋阳县港口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

  被告李顶旺因建房需要,将钉模板的事务承包给被告杨六平,并将砌墙、粉刷、扎钢筋等事务承包给原告李章才,约定按施工面积待委托事项完工后结算报酬。2012年4月24日上午,被告李顶旺电话通知原告李章才,模板下午可以钉好,请他傍晚或第二天来工地丈量施工面积。12点30 分左右,原告李章才带着毛贵有来到工地欲要上楼丈量施工面积,被人告知三楼阳台模板尚未完全钉好,希望他们傍晚再来丈量,原告及毛贵有未听劝阻,径直上楼丈量,到达三楼阳台时,因脚踩的模板尚未钉好,导致原告及毛贵有从三楼阳台摔下。事后,即被送往弋阳县中医院治疗,后被送往上饶平安医院治疗,住院28天,花费医疗费51390.61元,2013年3月6日,经法医学鉴定,原告李章才构成七级伤残,小脑挫裂伤构成九级伤残。

   2013年1月10日,原告李章才同毛贵有与被告李顶旺经弋阳县港口派出所调解达成协议,协议约定:李顶旺同意支付李章才、毛贵有医药费共计六万八千元整(在医院治疗期间已支付一万六,其余五万二千元从即日起二十天付清)。李章才、毛贵有以后如有后遗症等现象,由李章才、毛贵有二人自行负责,与李顶旺无关。该协议达成后,李顶旺未能按约定期间支付剩余52000元医药费等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6943.1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顶旺因建房需要,将砌墙、粉刷、扎钢筋等事务承包给原告李章才,将钉模板的事务承包给被告杨六平,约定按施工面积结算报酬,被告李顶旺与原告李章才及被告杨六平间分别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李章才作为长期从事砌墙、扎钢筋、粉刷的专业人员,在明确被告知模板尚未完全钉好,并被建议待模板完全钉好之后再上楼丈量施工面积的情况下,不听劝阻,执意上楼踩踏尚未完工的模板丈量施工面积,导致摔伤,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对于原告的受伤,被告杨六平不存在过错,原告要求被告杨六平承担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受伤后,与被告李顶旺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顶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李章才和毛贵有支付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52000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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