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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协议是否显失公平
作者:潘少勇 李孟霖 发布时间:2013-05-09 16:01:16
【案情】
原告黄世敏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被告田阳壮盛泡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铁棚钢架工程。2012年1月3日上午,原告黄世敏雇请的工人杨国院在焊接过程中,由于违规操作引燃了周围泡沫箱等可燃物,造成火灾事故。2012年1月4日,被告田阳壮盛泡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向田阳县公安消防大队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26.75万元。2012年1月5日,被告田阳壮盛泡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黄世敏(乙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乙方在承接甲方的仓库扩建工程中,于2012年1月3日由于操作人员的疏忽,不慎造成了火灾事故,致使甲方上百万元的经济损失。为了尽快的恢复生产,最大限度的挽回所造成损失,经双方充分协商,在同等承担责任的基础上,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乙方给予甲方伍拾万元(¥500000.00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补偿,分三年付清;每年支付不低于平均数的数额(即:16.6666万元)。此外,乙方不再承担其他的任何责任。(二)、其余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消化处理。2012年1月14日,田阳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成因为:1、杨国院违章电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壮盛泡沫塑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火灾发生后对初期火灾扑救处置方法不当,导致火灾蔓延扩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3年1月30日,原告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在责任不明、损害数额不确定、违背原告真实意愿的情形下达成的,该协议的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 【分歧】 对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显失公平,能否撤销,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协商后签订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应履行协议所确定的赔偿数额,该协议不能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在协议中设定明显对己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协议的权利义务和客观利益严重失衡,超出了法律允许限度的利益,该《协议书》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 【评析】 综合分析本案情形,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己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观利益严重失衡,则可认定为显示公平。本案中,被告向田阳县公安消防大队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26.75万元,又以公司因火灾造成上百万元经济损失为由,与原告达成了由原告赔偿损失50万元的协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权利义务不对等,超出了法律允许限度的利益,显然是显失公平的。 可撤销的民事协议,是指民事协议当事人在订立协议之时,因发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协议当事人可根据特定发生的情形,依法提出相应主张,请求撤销已生效的民事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示公平的。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因此应予以撤销。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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