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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协议条款的效力如何界定?
作者:广西岑溪法院 林振忠 罗天华   发布时间:2013-04-18 16:10:16


    简要案情:原告梁丽花(化名)与被告高桂成(化名)于2002年同居生活,2003年1月3日原告生育一女高小丽(化名),2012年1月16日原告梁丽花与被告高桂成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5月原、被告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原告梁丽花与被告高桂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孩子高小丽由原告梁丽花抚养,被告高桂成每月支付孩子的抚育费用300元给原告梁丽花;二、原、被告共同购买的位于市上化路(化名)29号402号房屋及小轿车归原告所有,其余财产价值约10万元的板材厂归被告所有;三、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约50万元由被告负担。”原、被告离婚前双方将共同所有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办理了贷款。原、被告离婚后,被告没有支付孩子抚育费给原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各方论点:对于协议中第一项内容可以确认的各方均没有异议,但针对该案中《离婚协议书》中第二、三项内容是否有效的问题,存在着多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及债务分担条款的效力无效,法院不能支持。因为虽然他们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协议条款,但是该协议条款中对财产分割及债务分担问题明显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显失公平。原、被告共有的房屋已办理了抵押贷款,房屋权属属于待定状态,原、被告却将房屋协议归原告所有,并且所有债务由被告负担。原、被告有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属无效合同。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假设原、被告没有恶意串通但起码是属于转移财产,损害了他人的权益的行为,因此原告诉请要求确认其《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对其孩子抚养部分的协议条款,法院确认其合法有效;对其财产分割及债务分担的协议条款的效力问题,属于待定状态,法院不予确认其效力。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确认该协议的效力。根据《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除抵押权的除外。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作为房屋抵押权人的银行同意将该抵押房屋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属于私自转让的行为,应属无效。第三种意见:认为可对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应将本案中的离婚协议视为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约定的一个合同。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是自愿,内容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以确认。至于涉及到抵押权方面,可将银行视为第三人,一旦需要就抵押物问题对银行进行偿还时,该合同的效力则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银行。也就是认为该协议应是对内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银行。

    笔者认为:该协议的效力应当予以确认。理由有以下几点:一、首先我们应当将该协议作为一个合同来看待。那本案就一件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件。合同效力的确认主要看两方面内容:一是该协议内容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二是看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他人利益。本案中就协议内容均为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这点是可以确认的,因为有夫妻双方的签字。二、关于该协议是否违法法律规定的问题。虽然《物权法》第191条规定中: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除抵押权的除外。但笔者认为协议中关于抵押房屋的权属约定与《物权法》第191条并不冲突,也没有违反此项规定。作为房屋、车辆等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所有权人,夫妻双方均享有处分权,可以就财产的分配问题自主进行约定分配。《物权法》第191条规定只是明确了在抵押物转让时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并没有否认了夫妻作为财产所有权人享有的约定财产分配的权利。《物权法》第191条规定的只是规定了变更抵押房屋产权登记时所需要的必备条件,这与当事人就产权问题有无权利约定变更不是一回事。至于按照协议约定处理的抵押房屋能否在房产局进行产权变更登记那更是另外一个问题了。三、关于该协议是否损害了他人合法利益的问题。夫妻离婚时,可以就财产的分配、债务的承担问题进行约定和分配。本案的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的抵押贷款,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是银行,债务人是夫妻二人。物权优于债权,不能因为房屋进行了抵押登记而剥夺了夫妻双方作为所有权人就房屋分配问题进行约定的权利。且本案中协议的内容并没有损害作为第三人的银行的利益。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权人银行的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偿还。即使约定债务全部由一方承担,不承担任何债务的另一方仍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该协议对夫妻双方是有效的,但不能抵抗第三人银行,银行的抵押权仍受到法律保护。四、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生产交易,促使交易能够顺利、规范地进行。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所有的交易行为都必须恢复原状,交易成本将会大大提高,经济秩序也会受到损害,因此不能轻易地否认合同的效力。对有瑕疵的合同也允许人们补充、完善,尽可能地使合同有效,促使交易能够进行。本案并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该协议内容是规避法律责任或是恶意串通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能直接以此来直接认定该协议无效。

    宣判前,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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