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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裁定撤回仲裁申请后可否再起诉
作者:刘辉明 发布时间:2013-08-06 09:14:00
【案情】 2013年1月,张某受聘于某公司当伐木工人。3月23日,张某在伐木过程中不慎被摔断了右腿,构成伤残七级。由于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张某便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工伤赔偿,但张某接到通知后只委托了代理人到庭而自己却未到庭,结果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撤回了张某的仲裁申请。7月12日,张某以劳动争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法院应否受理张某的起诉? 对此存有以下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仲裁前置,本案裁定撤回仲裁申请,其结果等于回到了诉讼的原点,则未走仲裁前置程序,所以法院不应当受理张某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张某的仲裁申请被裁定撤回,其仲裁前置程序回到了原点,但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诉便原则出发,法院应当受理张某的起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就是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程序的法律依据,但其立法本意在于劳动争议案件能够便捷、快速地得到解决,从而充分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在审判实务中对“仲裁前置”的理解不能局限于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的情形。 二、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明确了申请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撤回张某的仲裁申请,致使“仲裁前置”程序回到了原点,如果要求当事人重新申请工伤赔偿,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与立法本意相悖。再则,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申请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撤回仲裁申请的也应当可以向法院起诉。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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