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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擅处财产闹纠纷 法官耐心和解把案结
中国式合伙人闹“分家”
发布时间:2013-08-06 11:18:28


    本网讯(韦汉吉)  7月31日上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经过耐心说法引导,成功和解执结一起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引起的纠纷案件,并于当日下午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完毕。

    廖仕东和覃建敏为金城江区东江镇村民。2010年3月14日,双方各自向信用社贷款,共同出资65000元购买了一辆“南骏”牌自卸货车(二手车,过户在廖仕东名下)用于合伙经营。双方约定,由廖仕东联系货源,覃建敏负责驾驶车辆和向货主结收运费。在经过一年多的合伙经营后,双方由相互信任转为相互猜凝,最后产生矛盾,合伙经营被迫于2011年5月31日终止。同年6月23日,廖仕东未经覃建敏同意,即擅自将停放在道路旁(距廖仕东住房不远)的车辆转卖给他人获38000元占为己有。同年7月10日,覃建敏向公安部门报案,经当地派出所对双方调处无效,覃建敏于2012年7月 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同年9月20日作出判决,由廖仕东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覃建敏经济损失1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廖仕东仍未履行判决义务,覃建敏于2013年6月2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廖仕东以合伙经营期间,覃建敏私拿运费、账目不清为由拒绝给付。执行法官经多次上门与廖仕东做耐心工作,指出合伙经营期间收入可清算,可另外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生效了的法律文书应先予履行给付。经过执行法官进行释法说理和耐心引导,廖仕东有了一定认识。2013年7月31日上午,经过执行法官进一步的耐心工作,廖仕东自愿与覃建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廖仕东当日下午一次性给付覃建敏经济损失19000元;覃建敏放弃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廖仕东承担。当日下午,廖仕东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将款项交至法院。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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