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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服刑期间另一方所得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余道治 发布时间:2013-05-14 15:00:28
【案情】
2006年1月,何某(男)与张某(女)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未做约定,但基本上都是各自管理和支配自己的收入。2009年7月,何某(男)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2010年6月,张某用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收入投资开办了一家旅店,且经营的越来越红火。2013年3月份,张某起诉欲与何某离婚。 【分歧】 本案对于张某投资开办的那家旅店是否属于何某、张某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持该种观点者认为,何某、张某虽然并未明确约定婚后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双方各自管理和支配自己的收入,他们实际上实行的是一种分别财产制。且张某投资开办旅店是在何某服刑期间,何某对该旅店的开办及经营管理都未有任何付出,因此,该旅店应当是张某的个人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旅店应由何某、张某平等分割。持该种观点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旅店是在何某、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因此是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且该财产应当平等分割。 第三种观点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何某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何某、张某婚后虽然各自管理和支配自己的收入,但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并未约定,更未采用书面的形式约定,而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因此,不能以何某与张某的实际做法来推定双方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 第二,一项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不能以个人的主观臆断。《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张某投资开办旅店的资金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旅店的经营及扩大经营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旅店应当是何某、张某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果夫妻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是否就要按照“夫妻均等分割原则”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还要考虑双方有无过错,照顾女方、子女的利益等具体的情况,并且还需要遵循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还需要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而本案中的具体情况是,旅店的开办及经营管理都是张某一人所为,何某对该旅店没有任何付出,在服刑期间对整个家庭也无任何贡献。因此,在分割这一财产时,对何某应当是少分或者不分。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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