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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追讨被抢钱财持猎枪击毙劫匪获刑10年
发布时间:2013-08-05 16:04:16


    本网讯(毛伟)  一男子被抢劫后,邀集数人持枪开车追赶抢劫者,其中一人朝劫匪开枪,致劫匪死亡。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罗桂仔有期徒刑十年。

    1999年3月30日21时许,驾驶员李孝标驾驶货车前往铅山县港东乡发展煤矿买煤,途经沙溪水库路段时,被徐福生、徐震寰、张秋林、“砸巴肚”四人抢劫约600元钱。之后,李孝标将被抢情况向煤矿老板反映,老板立即叫上罗桂仔等人,由罗桂仔持猎枪,从永平向湖坊方向追赶,追赶至沙溪公路四公里处,发现徐福生、徐震寰、张秋林、“砸巴肚”四人后,老板与罗桂仔下车,在追赶途中罗桂仔将徐福生左大腿打伤。徐福生于1999年4月2日凌晨2时许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徐福生系左大腿被猎枪击伤,创口发生气性坏疽,导致感染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本案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桂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被害人事前实施抢劫犯罪,具有过错,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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