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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生邪念索买路财 六男子敲砸勒索齐领刑
发布时间:2013-04-23 11:14:20


     本网讯(罗彩萍 覃志欢)   此路是我开,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广西武宣县的罗明在修好路后产生了这样的念头,结伙收取过往车辆的钱财,2013年4月23日,武宣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判处罗明等六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

    2011年9份,罗明与朋友在金秀县承包了一座山林,为方便木材运输,从武宣县东乡镇百崖槽附近修了一条泥砂路通往金秀县。道路修好后,罗明产生了借用收取修路费为名对过往车辆进行收费,并制作了两块“告示牌”立在所修的泥砂路两头,告知过往车辆要事先通知并交1500元的维修费,否则要罚款,并拉拢梁辉、罗阳等人巡查过往车辆,以便收取钱财。

    2012年1月20日晚上9点,金秀县的黄平、李遥请货车拉木板途经百崖槽口附近时,因路滑车子上不了坡,被罗明派出巡查的梁辉发现。罗明接到汇报后,立即伙同梁辉、罗乐、罗成等人赶到现场,要求黄平、李遥等人交出1万元过路费,否则不给通过,黄平、李遥等人迫于无奈支付4000元现金后才得以通过。

    2012年4月3日中午,金秀县的黄强、黄华开一辆后推车乘搭一些废旧物品、四袋木耳准备拉到武宣县东乡街去卖,途经百崖槽口附近时,被罗阳等人发现并拦下,后罗明、梁辉、罗阳、罗乐、罗晓、罗成等人要求他们交出9000元才给通过,黄强迫于无奈支付2000元现金后才得以通过。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明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综合案件的情节,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判决罗明等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罗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罗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梁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罗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罗晓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罗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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