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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醉驾摩托车致人死亡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1-17 14:58:33


     本网讯(通讯员 王海波)   2013年1月11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蒋慎平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2年10月25日2时30分许,被告人蒋慎平无证醉酒驾驶一辆无牌二轮豪爵摩托车由南往北从樟树前往南昌县莲塘镇,途径105国道南昌县杨村路口北50米处时,将同向行人程晏伟撞倒,致使程晏伟当场死亡。经南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晏伟系因交通事故碰撞摔跌致颅脑、胸部损伤而死亡。经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慎平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酒精含量检测:所送检的蒋慎平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132.9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慎平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蒋慎平的亲属已赔偿了死者程晏伟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2800元,为此,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慎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亲属已赔偿死者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且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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