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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无证酒驾摩托车致人死亡如何认定责任
作者:谭淑丹 发布时间:2013-01-14 13:50:03
【案件】
未成年人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后座搭乘另一未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员死亡,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诉至兴宁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依法判决。 2011年6月23日,未成年人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后座搭载同是未成年人的罗某在昆仑大道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潘车对向行驶,当两车相遇时均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导致潘车右前侧与周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潘某、周某受伤,罗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查明潘某所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车主为罗某义,周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车主为邓某;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逆向行驶,发生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必要的避让措施,其过错行为在事故中作用较大;周某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发生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必要的避让措施,其过错行为在此事故中作用较小;罗某的交通行为合法,遂认定潘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罗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此后,死者罗某的家属将未成年的潘某、潘某父母、周某、事故涉及车辆的车主罗某义、邓某以及二轮摩托车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赔。 审理过程中,罗某义答辩主张因潘某配有可进入其房间的钥匙,事发当天,肇事无号牌轻便摩托车系潘某未经其同意擅自进入房间取得车钥匙后将车开走,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并提交证人书面证词以作证实。潘某对此主张予以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已经交警部门进行处理,认定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此为交警部门针对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行为在交通安全行政管理方面所作的认定,该认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责任划分适当,法院予以采信,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划分应以此为基础;周某持有可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驾驶证,无其他证据可证实邓某作为二轮摩托车的车主,将该车交付周某驾驶具有过错,故邓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罗某义作为肇事无号牌轻便摩托车的车主,在明知被告潘某配有房间钥匙,可随意进入房间的情况下,未能妥善保管好摩托车钥匙,对潘某取得该摩托车进行驾驶并导致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但该过错相对较小,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罗某虽为未成年人,但就其年龄而言,应当知晓搭乘潘某醉酒后驾驶的机动车的危险性,不予劝阻潘某仍然搭乘,对因发生事故造成的伤害,其自身也具有过错,但该过错相对较小,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案情,法院认定,在本案中,潘某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罗某义承担5%的民事责任,死者罗某自行承担5%的民事责任,周某承担20%的民事责任。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潘泽清尚未成年,而在本案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已具备获一定经济收入的能力,故应首先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监护人即潘某的父母承担补充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在潘某无法履行赔偿义务时,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二轮摩托车在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相关的费用。最终法院判决,交强险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11909.2元;潘某、罗某义、周某分别向死者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交通费、误工费共计263510.5元;潘某父母在潘某无法履行赔偿义务时承担赔偿责任。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周某持有可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驾驶证,无其他证据可证实邓某作为二轮摩托车的车主,将该车交付周某驾驶具有过错,故邓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罗某义作为肇事无号牌轻便摩托车的车主,在明知被告潘某配有房间钥匙,可随意进入房间的情况下,未能妥善保管好摩托车钥匙,对潘某取得该摩托车进行驾驶并导致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但该过错相对较小,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罗某虽为未成年人,但就其年龄而言,应当知晓搭乘潘某醉酒后驾驶的机动车的危险性,不予劝阻潘某仍然搭乘,对因发生事故造成的伤害,其自身也具有过错,但该过错相对较小,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案情,法院认定,在本案中,潘某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罗某义承担5%的民事责任,死者罗某自行承担5%的民事责任,周某承担20%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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