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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对机动车扣押执行的几点思考
作者:朱建财 发布时间:2013-08-05 09:44:16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辆的查封大多数仅限于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的书面登记查封,就是只能限制被执行人车辆的所有权转移和抵押登记,但无法限制其使用,且无法查找被执行车辆下落。 在这种查封模式下,难于实际处分被查封财产,导致执行过程中发生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手段将车辆隐匿、转移或低价售与不明真相的第三人引起更为复杂的纠纷等情况。更有甚者驾驶着已被法院查封车辆从容不迫转移财产、招摇过市对抗执行,甚至跟踪法官、暴力抗法。 这种状况引起了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损害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据笔者统计,在笔者所在法院从2010年3月至2013年6月间的执行案件,其中涉及查封车辆11辆,实际扣押2辆,且均系申请执行人自己查找到被执行人车辆并扣押至法院。 笔者认为查封车辆的执行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难点:一是要求被执行人交出查封车辆难。在法院查封车辆后,被执行人要么明确表示拒不交出,要么以种种借口推诿,拒不将查封车辆交由法院实际控制,导致法院无法对查封车辆采取拍卖等执行措施。二是查找被查封车辆难。虽然法院在交管部门已经查封了车辆,但由于车辆具有很大的流动性,法院无法及时有效地掌握被查封车辆的信息,即使被查封车辆被外地交管部门扣押,法院亦无法及时掌握。三是要求交管部门协助难。虽然法院在查封车辆时,一般都会向车管部门要求协助扣押车辆,但从实际情况看,作用不大。由于交管部门本身存在大量的职能任务,且双方缺少信息互通平台,致使交管部门不可能全力配合法院查找查封车辆,四是限制车辆上路难。在很多地方被查封车辆并不限制年检,车辆依然可以正常行驶,致使法院扣押存在更大困难。 究其原因,第一、车辆流动性强,仅靠执行人员及当事人“碰运气”性的查找难有效果。二、缺少与交管部门的有效配合,同时交管部门对车辆的控制措施有限。三,法院向交管部门发协助查封车辆手续时,仅限制车辆的过户及抵押,并不能限制车辆年检。四、法院执行人员及司法警察力量不足,司法经费有限,无法长时间无目的性的在道路上查询被查封车辆。五、法院无法调动社会力量提供有利线索。 正式居于上述原因,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法院在扣押机动车方面的执行力度。第一、与交管部门建立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落实交管部门在执勤时协助扣押车辆的义务。第二、限制查封车辆办理年检手续,使车辆无法合法上路。第三、法院成立应急小组,接到申请执行人线索马上安排人员进行扣押。第四,将被查封车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并设立奖励资金,以提高群体提供线索积极性,该奖励最终应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法院要求交管部门协助扣留被查封车辆时,交管部门应当把被查封车辆的信息输入电脑自动识别系统,通过覆盖全国的先进电子布控措施,和各类日常执法措施,查找被查封车辆下落,并及时有效地扣留被查封车辆。 由于扣押机动车辆的危险性较大,特别是一些被执行人所拥有的机动车辆性能上要远远好于法院执行装备车辆,在直接扣押难度较大的情况下,应充分利用交通法规对机动车行驶的限制规定和公安、交通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协助作用,限制其正常的上路行驶和性能发挥,以促使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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