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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自愿献身"换取零花钱 男子因强奸罪被判刑九年
作者:赵晚晴 姜泽俊    发布时间:2011-04-19 16:21:02


    十二岁的芳芳(化名)为了有零花钱花,在同龄伙伴的介绍下,"自愿献身"于李松(化名),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松有期徒刑九年。

    据该区法院办案人员介绍,父、母亲离异的芳芳,跟随在石龙区某煤矿打工的父亲在该区刘庄村社区租房居住。平时因没有家人管教,芳芳花钱如流水,还养成了不少坏习惯。2009年5月的一天,12岁的芳芳看到和自己同住一院的同龄伙伴君君(化名,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花钱挺大方的,就询问君君:“你哪来这么多零花钱?”。君君就告诉了她自己零花钱来源的秘密,并答应愿意帮助芳芳取得零花钱。

    在君君的带领下,当天晚上,芳芳和她一起来到了在同一个院内租房居住的四川籍民工李松的房内,在芳芳面前,君君和李松进行了性行为,李松交给君君8元钱,让其零花。君君拿到钱后,再次动员芳芳,芳芳便和李松发生了性关系,并得到李松给的8元钱。随后,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芳芳每次分别从中获得5到50元不等的零花钱。直到去年底,芳芳告诉父亲说自己肚子疼,芳芳的父亲才发现,女儿和李松的事,并报了警。法院审理认为:李松在明知芳芳系未满14岁的幼女,仍多次与其发生性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已构成强奸罪,且属从严打击的范畴。法院在查明事实后,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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