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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一男子强奸四岁幼女情节恶劣获刑12年
发布时间:2012-01-05 15:02: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文)
近日,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强奸幼女案,法院认定被告人唐某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011年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明将邻居李某某(2007年1月18日生)抱到家中后对李某某实施奸淫,之后唐某明将李某某独自锁在家中离开,17时许,李某某被家人解救。被告人唐某明在强奸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李某某的肛门扩张性撕裂伤,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乙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明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不满五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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