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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释放男子冻死荒郊 家属索赔30万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8-01 11:20:41


    本网讯(陈秀萍)  行政拘留后当事人荒郊野外被冻死,公安部门是否应对此承担责任?2013年7月30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行政赔偿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袁翔要求确认被告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拉尔铁路公安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及赔偿300000元的诉讼请求。

    2013年1月13日18时许,满洲里货场派出所将盗窃鱼尾板的袁世民当场抓获。当日19时,该派出所将传唤袁世民的原因及处所通知其家属,因无法找到其家属而通知不能,办案民警及袁世民在通知记录上签名捺印确认。当日,被告海拉尔铁路公安处制作了公安行政处罚笔录,告知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袁世民在该笔录上签字。1月14日,被告作出决定行政拘留袁世民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未找到其家属,无法将其拘留原因、期限、处所通知家属,袁世民在该通知记录上签名确认。1月15日,袁世民的妻子到货场派出所询问其下落,该派出所民警李海波将袁世民被行政拘留的事实告知袁妻。1月29日,袁世民届满释放。2月5日,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区公安分局接到原告袁翔报警,称患有脑血栓后遗症的父亲于2013年1月29日走失。2月13日,在海拉尔区北山口发现了袁世民尸体,经鉴定,死亡原因为冻死。

    原告认为父亲袁世民患有高血压后遗症,拘留所予以释放时,被告应通知原告来接或者协助其回家,遂提出确认被告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拉尔铁路公安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及行政赔偿300000万元的诉讼请求。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条“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家属。被处罚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其他无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决定书中注明”以及《铁路公安机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输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对违法行为人、要求不通知、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有无法通知情形的,应当在书面记录注明的规定将其无法通知的理由记录在案,并由民警和被拘留人签名捺印予以证实。该案中,被告对袁世民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积极履行了通知义务,但因当日未能与其家人取得联系,故无法通知其家属。被告将无法通知的理由已记录在案,并由民警高松、李海波和袁世民签名捺印。且次日袁妻在被告处得知了袁世民被行政拘留的事实。因此被告履行的通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拘留人出所时,如有必要,应当通知其亲属或单位来人接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袁世民患病事实及其具有其他属于应当接领的情形,故袁世民的死亡结果与被告的拘留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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