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杨青)
近日,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作出首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刘某骚扰、跟踪、殴打、威胁谢某。如刘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裁定是江西省第一例旨在保护在家庭婚姻纠纷案中女性免遭家庭暴力,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将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是我国法律对“人身保护令”的首次明确“发声”,为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首次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扩大了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范围。
刘某与谢某系夫妻关系,因刘某长期对谢某实施家庭暴力,使谢某身体受到伤害和精神受到崔残。谢某在向法院提诉请离婚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法院为了制止刘某再次使用家庭暴力,保障谢某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依法对刘某作出了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