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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继承遭变 隐名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资格
发布时间:2013-08-01 09:50:07


    本网讯(邱青霞)  隐名股东为何要求确认股东资格?顾名思义,隐名股东是指出于一些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既然隐名股东选择了隐名,为何又要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7月26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原告姚玉凤诉被告横峰县莲荷新型墙体有限公司、第三人曹宇林要求确认为被告股东的纠纷。

    原告姚玉凤与第三人之父曹大庆系同乡人,2012年1月份左右曹大庆得知原横峰县莲荷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有意转让,同年2月11日,曹大庆与原横峰县莲荷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建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以358万元的价格整体收购,并约定付款期限为2月15日。协议签订之后,原告姚玉凤出资90万元,由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曹大庆签字确认,并加盖了公司印章交原告保存,姚玉凤与曹大庆约定姚玉凤作为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由曹大庆成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曹大庆收款后向原公司股东支付了转让款,完成了工商登记,曹大庆成为被告即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不幸的是,曹大庆于2013年2月7日因病去世,曹大庆之子曹宇林即第三人以遗产继承方式于2013年3月27日完成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成为被告新的法定代表人。期间,原告姚玉凤多次找到曹宇林要求其以股东名义分红,第三人以该出资为借款,公司是其一人公司为由拒绝。

    庭审中,主办法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原告表示,当时隐名向被告横峰县莲荷新型墙体有限公司出资完全是出于对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大庆的信任,现在曹大庆已经去世,与其子即该案第三人曹宇林失去了信任基础,要求确认股东资格也是迫不得已。主办法官听取原告的意见后,向被告和第三人释明原告出资确实是事实,既然不同意原告成为新的股东,是否换一种解决方案,即原告退股,由被告和第三人返还出资款。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原、被告、第三人终于达成了调解,被告横峰县莲荷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曹宇林同意退还原告姚玉凤投资款640 000元;原告姚玉凤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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