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胡振艺 刘媛) 摆完满月酒后,男子又开好房间,招待朋友去宾馆再吃点“解酒药”。2013年7月12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撤销缓刑,以被告人曾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所判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2013年1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曾荣在南昌市一家酒店摆满月酒。席间,被告人曾荣示意好友吴兵等人(吸毒人员,均已作行政处罚)喝完酒后去宾馆坐一下,吃点解酒药(意指吸食点毒品)。当日13时许,被告人曾荣从其客户万群处拿到南昌市一酒店房卡,在酒店门口把房卡和六粒麻古及半克冰毒给了吴兵,让吴兵带其他人先去房间。三人在被告人曾荣提供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因前期毒品吸食完毕,吴兵又电话联系曾荣再带毒品到房间来。同日下午16时许民警到该房间当场抓获被告人曾荣并缴获其所带的四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经法医检测,被告人曾荣及吴兵等人苯丙胺类均呈阳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荣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曾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荣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进行二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