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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签订虚假工程施工合同骗取钱财的行为认定
作者:卢芯 发布时间:2013-07-30 10:13:34
【案情】 2011年某月,被告人罗启回得知田阳县实验中学要搬迁新建教学楼。同年5月,被告人罗启回通过刘某某认识工程老板莫某某。后被告人罗启回将事先伪造的田阳县实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建设图纸》、《进场通知书》等材料给莫某某看,接着假装带莫某某到田阳县三雷附近一处山坡,谎称该山坡是田阳县实验中学新校址。莫某某信以为真,决定与罗启回合伙承建所谓的田阳县实验中学教学楼。2012年1月15日,被告人罗启回拟写一份《田阳县实验中学土建工程合作协议书》,假意与莫某某在南宁市签订合作协议,后要求莫某某交20万元前期投资款。莫某某即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20万元给被告人罗启回。罗启回收到款后逃避莫某某,将所骗得20万元全部挥霍。 【分歧】 本案在认定过程中,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行为人假冒国家工作人员,伪造工程批文、假借承揽项目需要与被害人签订了一个虚假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仅仅是掩盖其诈骗行为的手段,而不是签订、履行合同附随结果。也就是说,是否签订合同并不能影响其骗取财物行为的完成。因此,无论从骗取财物的手段上,还是从骗取财物的性质上行为人的行为均构成了诈骗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区分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权利益。或者说,是否以合同这种交易的形式为名进行的。所以本案被告人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析案】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同属于诈骗罪,在构成要件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两罪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客观方面存在诸多不同:一是犯罪主体不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都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但是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而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二是犯罪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三是犯罪手段不同。合同诈骗罪只限于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和手段进行诈骗,而诈骗罪在手段和方式上则没有限制,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就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行为人假冒国家工作人员、伪造工程批文、假借承揽项目需要活动经费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都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即与被害人在签订所谓施工承包合同,得到被害人的20万元前期投资款之后,诈骗行为实施完毕,被害人的财物已经被行为人非法占有,其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犯罪目的已经实现。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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