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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存折取钱行为的定性
作者:张 海 发布时间:2013-07-29 10:01:22
一、案情 2013年1月27日中午,黄某在某农村商业银行大厅休息,发现在其所座的位置上有一本活期存折,存折上有存款7600多元,遂将该存折捡走,下午3点黄某带着捡到的存折到另一家农村商业银填写取款单把钱领走。 二、争议 本案对于捡到存折取钱的行为盗窃还是诈骗有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盗窃罪,本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捡到的存折到银行秘密窃取存折里现金的行为,符合了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产的构成要件,应属于盗窃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诈骗罪,本案中被告捡到存折后为了非法占存折里的金钱,假冒存折所有人到银行骗取银行工作人员,然后把存折里的钱取走,符合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产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定诈骗罪。 三、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其原因:主观上,黄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我们知道,捡到存折后应当交还失主,在不能交还失主的情况下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存折姓名很快查找到失主。但是本案中黄某非但没有积极主动归还存折,还立即将存款全部取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很明显的。客观上,黄某实施了冒领的行为。即通过隐瞒真相,欺骗银行工作人员,使银行相信其就是存款人而将存款交付给他。因此黄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规定,应认定为诈骗罪。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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