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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手术失败患者告卫生局,是否为适格主体
作者:韦光盛 发布时间:2013-07-26 15:28:24
【案情】 董某毕业某卫生学校多年,但一直未考得执业医生资格证书。董某为了获取该证书,想方设法找关系,在卫生局工作好友的关照下,终于获取卫生局颁发执业医生资格证书。董某拿到证书后,便在街边开办了诊所。成某因骑摩托车翻车肩膀受伤,成某即到董某开的诊所治疗,董某给成某做了治疗处理,结果导致成某的肩膀造成严重感染,致使成某转院治疗,共支付各种治疗费用5万元。成某向董某索赔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7万元,董某拒绝赔偿。成某认为董某无能力赔偿,认为卫生局颁发医生资格证书属于违法行为,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卫生局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在审理中,成某是否符合原告主体资格,存在不同的意见。 【分岐】 第一种意见认为,成某没有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导致成某的损失与卫生局颁发给董某执业医生资格证书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侵权人是董某,而不是卫生局,董某没有达到执业医生的水平,擅自为成某做手术,导致成某感染,造成成某病情严重,导致成某损失,应由董某承担赔偿责任,成某不能以行政诉讼起诉卫生局,只能以民事诉讼起诉董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成某符合原告资格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卫生局没有违法给董某颁发执业医生资格证书,董某不敢开诊所,成某受伤后也不会到董某的诊所就诊,导致严重感染,造成损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卫生局颁发给董某执业医生资格证书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成某的合法权益,从本案来看,因为卫生局违给董某颁发了医生资格证书,就给董某有机会开办诊所让病人到诊所看病,卫生局的行为对可能到诊所就诊的人构成潜在的侵权关系。这种潜在的侵权关系,给成某到董某开办的诊所就诊得以实现。卫生局与成某之间形成了行政侵权关系,成某与卫生局颁发给董某医生资格证书的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成某具有原告资格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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