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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女孩用姐姐身份结婚 结婚证被判决撤销
发布时间:2013-07-30 11:17:56


    本网讯(陈秀萍)  18岁女孩未婚先孕,偷拿姐姐的户口本、身份证与男友登记结婚。姐姐办理结婚登记时,惊觉自己在三年前已与妹夫登记结婚,与民政局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2013年7月26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判决撤销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民政局颁发的呼海结字011000421号结婚证。

  原告李华与第三人李丽是姐妹俩。2010年3月,李丽发现自己怀孕,便与男朋友第三人嘎鲁商量结婚,然后把孩子生下来。当时,李丽只有18岁,未到法定婚龄,二人最后商定冒用姐姐即原告李华的身份去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4月15日,李丽与嘎鲁到被告海拉尔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提交了原告李华的户口及身份证,当场以李华的名义签署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民政局工作人员询问了李丽是否李华本人并得到了肯定答复后,办理了结婚登记,颁发了呼海结字011000421号结婚证。2013年初,原告李华到被告海拉尔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知其已在三年前与嘎鲁办理过结婚登记。原告李华与民政局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颁发的呼海结字011000421号结婚证。

  法院认为,第三人李丽冒用姐姐即原告李华的身份,与第三人嘎鲁在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被告民政局在审查到场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文件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辨认出到场以“李华”名义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的不是其本人。在原告李华未到场的情况下,颁发了持有人为李华与嘎鲁的呼海结字011000421号结婚证。被告民政局的行为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属违反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故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示,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对发现确有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纠正。《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从该条例来看,婚姻登记机关只能撤销受胁迫的婚姻登记,而其它情形导致登记错误的,婚姻登记机关未被赋予撤销权,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不仅造成了当事人与婚姻登记机关的纠纷,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浪费了司法资源。

  事实上,对于婚姻登记来说,法律赋予民政部门的只是程序性审查,部分人就利用了这些法律漏洞。近几年来,当事人提供虚假甚至伪造的材料,骗取民政部门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法律没有赋予民政部门追究其“伪造”材料责任的权力。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就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向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民政局发出了相应司法建议,建议其向上级机关申请修改《婚姻登记条例》,赋予民政部门行政撤销权及行政处罚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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