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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后如何撤销
作者:徐虎   发布时间:2012-12-31 10:45:23


    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王某与甘某199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1996年王某患精神分裂症,后多次治疗未愈,甘某对王某不管不问,于2008年和其协议离婚,婚生女由王某的母亲监护。后,甘某和王某又于2012年9月在县民政局登记复婚。现,王某的母亲官某以甘某和王某复婚目的不是共同生活而是为了霸占房产为由欲申请王某与甘某之间的婚姻无效。那么,该案到底是应该打民事官司还是行政官司,怎么列当事人?

    案例二:

    扶某与王某于1995年8月29日到镇人民政府去办理结婚登记时,因王某未按规定提交相关证件,登记人员只在结婚证上填写部分内容后便将两本结婚证交给扶某与王某(二人所持的结婚证上均无编号)。1996年因王某作风问题扶某和王某分居至今。2010年6月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这时其持有的结婚证却通过私人关系加盖了钢印。经查,镇人民政府1995年度婚姻登记档案中没有扶某与王某结婚登记的相关档案资料。扶某与王某所持结婚证上的所附说明为凡标明照片的地方须按要求贴有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且本证须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方为有效,现王某所持有的结婚证照片上有模糊的钢印,而扶某所持有的结婚证上则没有钢印,且两份结婚证上部分内容笔迹、颜色不一致。县法院判决二人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但不准离婚。随后,扶某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

    笔者认为,案例一打民事官司较为妥当,符合程序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应由官某作为申请人,以王某和甘某为被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有不同意见认为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王某为原告,官某为法定代理人,以县民政局为被告,甘某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笔者认为,该款所称的“当事人”应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这样的当事人才能对结婚登记程序是否存在瑕疵具有清醒的认识,也才能在提起民事诉讼不当法官履行释明义务时受领该意思表示,笔者认为,该条款更多地具有普及行政诉讼的意义,而非解决类似本案的专门条款。对于案例二,法院应告知扶某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扶某就可以依该条款以民政局为被告,王某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婚姻登记。

    综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能作为原告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县民政局,主张撤销婚姻登记,而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婚姻无效。

    (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新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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