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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冒用姐姐身份结婚,能否提离婚之诉?
作者:李 一 军   发布时间:2013-07-23 08:43:41


    【案情】

    2010年7月,刘某与何某相识恋爱。2010年9月刘某与何某商量准备结婚,但由于何某才18岁,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同年10月18日,何某拿着姐姐何某某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与刘某到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上女方的名字是何某某,而不是何某。何某与刘某在生活中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现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

    【分歧】

    在审查中对何某的起诉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处理意见认为:对何某的起诉,应予受理。

    第二种处理意见认为:对何某的起诉,法院不应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

    何某在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时冒用姐姐何某某的身份证与刘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是不合法的,何某与刘某实际上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两人共同生活而形成了同居关系,根据现行的婚姻法的规定,同居关系不再被法律所保护,可以随当事人的意愿开始或结束,法律不予干预。本纠纷中起诉人何某的诉求其实是要法院解除她与刘某的同居关系,并不是解除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一条规定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故对何某的起诉,法院不应受理。

    何某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登记结婚,即使是以其自己的名义,这样的婚姻也是无效的。而由于何某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冒用姐姐何某某的身份证与刘某领取结婚证,何某某与刘某之间只是形式上存在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合法的婚姻要满足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就是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形式要件就是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从本纠纷看,何某某不可能自愿与刘某结婚,而且何某某也没有亲自到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该结婚证属于无效。何某某的救济途径在于以民政局作为被告,将其妹何某及刘某列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以其名义与刘某的结婚登记和颁发的《结婚证》无效。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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