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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有无法律效力?
作者:刘宇恒 发布时间:2013-07-29 09:37:05
【案情】 某电器公司为推销产品以扩大市场,派出几名推销员到全国各地推销产品,推销员郝某找到在某家电超市当推销员的朋友常某,让其帮忙推销空调,常某以前曾请郝某办过事,此次为报答郝某,便用自己手中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与郝某签了一份购买电器公司15万元空调的买卖合同。电器公司按合同规定给家电超市发去了价值15万元的空调,超市负责人得知此事后,坚称其未授权常某购买这批货,合同无效并拒绝收货。电器公司则认为,合同上盖了家电超市的公章,坚持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经多次销商无果,电器公司遂将对方诉至法院。 【分歧】 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家电超市虽有推销员出面签约且合同上加盖了单位公章,但整个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都是常某一人操作,超市并未实际参与。常某擅自使用空白合同书,未经单位授权,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该买卖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常某的签约行为系代表家电超市的职务行为,亦属于法人行为。被告常某构成表见代理,其签订合同行为有效,因此,常某所为应认定是家电超市所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家电超市承担,该买卖合同有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应视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证明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的书面文件。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所谓“有理由相信”是指被代理人及行为人客观的共同行为使善意相对人从一般的认识上能够判断出它们之间具有代理关系,具有客观性和直观性的特征。比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空白盖章合同书;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被代理人应当知晓但未明示声明反对;行为人曾经凭借被代理人的授权,与相对人就某一特定事项作出代理行为,代理人被取消代理权后,被代理人未明示通知相对人,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就该事项与相对人进行行为等情况。从本案可以看出,常某出具空白合同书,与郝某签订的空调买卖合同,应视为常某持有家电超市的授权委托书,以代理人的身份与电器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 第二、本案中,签约人常某是本单位推销员,其持有的是一份加盖了超市公章的合同书,其与郝某所在公司签订合同,这足以认定常某签约是家电超市的法人行为,对方当然有理由相信超市已授权其签订合同。超市仅以自己不知情未授权推销员签订合同为由,认为该买卖合同无效并无法律依据。因此,我们认为,电器公司因常某持加盖本厂公章空白合同书与之签约,其在签约过程中并无过失,是完全善意的,即它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与其签约,也不是由于疏忽大意、缺乏谨慎而轻易将无代理权人认作有代理权人,加上常某出具了盖有超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使电器公司可以确信他有代理权,那么常某与电器公司所签定的合同就应该是有效的。家电超市应对该合同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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