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勇慷 林荣先)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百合乡的已婚农民隆星恒见同村少妇黄如花打骂而跑到山上的山洞居住,遂在村头的小溪边搭木棚与她同居生子。2013年6月24日,那坡县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对这对“夫妻”判处不同的刑罚。
结婚有18年的隆星恒,已经与妻子生育有四个孩子了,孩子都在上学读书,有一个温馨的家庭。几年前,他看到同村已婚的黄如花经常被丈夫打骂而跑到山上的山洞居住后,产生了怜惜之情,经常拿东西到山洞给她吃,时间久了,便产生了感情。从2009年8月开始,两人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白天黄如花自己在山洞里住,晚上隆星恒就到山洞里去与黄如花一起住。2010年,两人生育了一男孩,隆星恒便在村里的小溪边搭建一简陋木棚并共同居住生活,隆星恒还是坚持在家里做好饭菜再拿去给黄如花吃。2012年3月,两人又能共同生育一个男孩。更稀奇的是,平时做农活的时候,都是隆星恒和其妻子与黄如花一起共同劳动的。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隆星恒、黄如花在各自有配偶的情况下,两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重婚罪。隆星恒、黄如花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且黄如花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决定宣告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婚罪判处隆星恒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黄如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