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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穿高速引事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作者:朱建财 发布时间:2013-07-29 09:26:28
【案情】 2012年9月5日凌晨,陈某为贪图便利从某高速道路上穿行,且在穿行期间由于其正在打手机,未能注意刘某驾驶小汽车在该高速路上行驶,刘某为避免与陈某相撞,刘某向左急打方向盘,导致刘某驾驶的小汽车穿过道路中间绿化带,冲向对向行驶的道路并与李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事故造成刘某当场死亡。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并未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辆,因而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行人应当遵守的交通规则,行人同样能够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行人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人们一提到交通肇事罪,想到的往往都是机动车一方,认为只有机动车驾驶人员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行人一方不可能触及该罪,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我们从交通肇事罪的定义及构成来分析,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所以,我们主要从犯罪构成来分析。 从犯罪主体来看,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从事交通运输工作的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我国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任何人(包括走路的行人和骑自行车的人)只要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该条之规定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是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了重大事故。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另外,该法在第四章第四节还特别对行人和乘车人的通行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行人也当然是我国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调整对象。 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关于重大事故,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作出明确的界定,即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或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或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三十万元以上的。《解释》还对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六种情形,若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也认定是重大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处罚。当然这些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不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因此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存在违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均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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