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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未年检上路出事故 致人死伤无证司机领刑
发布时间:2013-04-28 09:03:04


     本网讯(通讯员 毛亚丙)   无证司机驾驶逾期未年检的微型客车,将客车驶出路外撞上路树,造成乘客一死一伤。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卢生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2011年11月8日,被告人卢生稳无证驾驶一辆微型普通客车搭载唐客尔、唐客夺等人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城北镇往富阳镇方向行驶。当日19时30分,行至县道43-14线14KM+200M路段时,被告人卢生稳驾车驶出路外撞上路树,造成被害人唐客尔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唐客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卢生稳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卢生稳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卢生稳与被害人唐客尔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唐客尔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币三万元;对被害人唐客夺给予了适当补偿,且取得了被害人唐客尔家属及被害人唐客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生稳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卢生稳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卢生稳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及其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悔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生稳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家庭和所居住的社区具备帮教条件,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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