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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调包方式取得财物该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作者:龙园玲   发布时间:2013-07-24 08:38:06


    [案情]

    2012年9月14日,家住广西柳州市的被告人谭玉莲、胡凤珠、黄想革、邱立青密谋并分工后,谭玉莲联系彭术宏,并由彭术宏在柳州市便捷小汽车租赁服务部租得车牌桂BLU298的银灰色面包车后,搭乘谭玉莲、胡凤珠、黄想革、邱立青到达广西河池市天峨县人民医院门口一带,找到正在去就医的受害人朱文仙,说在找算命很准的周珍医生。朱文仙信以为真要求和她们一起去找周珍算命、做解,之后四人谎称朱家有“血光之灾”需用钱做法事解灾,朱文仙信以为真,将47600元现金交给黄想革帮做法事,黄想革在假意念经做解时,即用其包好冥币的黑色塑料袋替换了朱文仙包有47600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之后五人借口离开天峨县城,扣除路上各种费用后,谭玉莲、胡凤珠、黄想革、邱立青、彭术宏每人分得9300元。

    2012年10月13日,谭玉莲、胡凤珠、黄想革、邱立青及彭术宏家属代五人赔偿受害人朱文仙各种损失费用共计60000元,并获得受害人谅解。

    五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解称,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分歧]

    本案形成两种意见:一是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二是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审判】

    广西天峨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玉莲、胡凤珠、黄想草、邱立青、彭术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采用秘密调包手段取得受害人现金47600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谭玉莲、胡凤珠、黄想草、邱立青、彭术宏采用调包方式将财物占有,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谭玉莲起组织和主导作用,为主犯,依法应按其所犯罪行进行处罚。而被告人胡凤珠、黄想草、邱立青、彭术宏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为本案的从犯,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玉莲、胡凤珠、黄想草、邱立青、彭术宏归案后,如实陈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赔了受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下列判决:

    一、被告人谭玉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胡凤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黄想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邱立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彭术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评析】

    笔者赞同的是第一种意见,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谭玉莲、胡凤珠、黄想草、邱立青、彭术宏采用欺骗手段,使受害人自愿将现金47600元交出做“法事解难”,但财物的所有权尚未转移,被告人等人取得财物并占有,是采用秘密调包手段取得,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谭玉莲、胡凤珠、黄想草、邱立青、彭术宏采用调包方式将财物占有,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处罚。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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