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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小偷盗取及其个人现金据为已有的行为定性
作者:乐开华 发布时间:2013-07-17 09:23:06
【案情】 村民张盛到市集采购了一担饲料挑回家,途中听见有人喊抓贼,并看见窃贼吴飞正从对面慌张跑过来。张盛放下饲料,拿起扁担便向吴飞打去,吴飞内心十分害怕,于是主动掏出偷来的1200元钱,表示只要不再打他就把这些钱都给张盛。张盛获取这1200元钱,又强行从吴飞身上搜出300元钱。吴飞表示这300元钱是自己的钱,但张盛置之不理。拿到钱的张盛叫吴飞赶紧走,待后面的人追上后,张盛谎称小偷已往另一个方向逃离。 【分歧】 对于该案中张盛的行为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盛的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张盛实际控制住了窃贼吴飞,但其放跑小偷并对抓贼人谎称小偷已往另一个方向逃离,其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张盛用扁担打吴飞,并利用吴飞不敢反抗和声张的心理,当场把吴飞盗窃的财物和其自身财物夺走,非法占为己有,构成抢劫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盛的行为构成构成窝藏、包庇罪和抢劫罪,应数罪并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张盛的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张盛已知吴飞是小偷,且已经实施了盗窃行为,却仍然实施帮助吴飞逃匿的行为,其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 其次,张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笔者认为,认定张盛抢劫的数额应为窃贼吴飞自身的300元。张盛出于擒贼抓贼的目的使用暴力,此时张盛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吴飞主动交出盗窃钱物1200元,是基于吴飞自己的意愿而并非张盛的强行夺取,所以此笔钱财对于张盛不应认定为抢劫。但随后张盛对吴飞搜身并占有其个人300元钱应认定为抢劫,因为张盛在吴飞声明搜出的300元钱是其个人财物的情况下,仍强行抢夺其个人财物,应认定构成抢劫罪。 综上所述,张盛的行为构成构成窝藏、包庇罪和抢劫罪,应数罪并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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