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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撤回对部分当事人的起诉调解书如何制作
作者:邱爱明 涂志红    发布时间:2013-07-16 10:13:59


    【案情】

    刘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用于生意周转,马某为刘某的借款提供担保,但刘某没按时归还借款。王某遂向法院起诉刘某和马某,在庭审中,王某自愿撤回对保证人马某的起诉,法院当庭口头裁定准许。随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刘某和王某达成调解协议。

    【分歧】

    对调解书的制作时,如何列当事人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调解书是案件审理过程的集中反映,因此,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将马某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但应在调解书中说明马某不承担责任的理由。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和刘某达成调解协议前,法院已当庭口头裁定准许王某的撤诉申请,因此,调解书中无需将马某列为当事人。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对保证人马某的起诉,是否准许应由法院决定。本案中,法院当庭口头裁定准许王某的撤诉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诉讼程序做出对案件影响不大的裁定时,可采用口头裁定。口头裁定做出后,由审判人员当庭口头宣布裁定内容并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口头裁定一般于宣告之时即发生法效力,应予执行。既然法院已准许王某撤回对马某的起诉,那么接下来就是围绕王某和刘某之间的争议进行实体审理。本案中,在法院的主持下王某和刘某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内容和马某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在制作调解书时无需将马某列为当事人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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