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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至赠与人去世仍未提现,赠与是否成立
作者:阳瑜 程诗淇 发布时间:2013-07-23 08:56:53
案情 秦春与秦天系亲姐弟,秦阳系秦春、秦天之父的弟弟,秦天8岁的时候父亲去世就由秦阳收为养子,并办理了收养手续,9年后秦春、秦天的母亲去世,秦春也跟随秦阳共同生活,并将户口迁至秦阳名下,但未办理收养手续。秦阳结束一段婚姻后没有再婚,并未生育子女。2012年12月秦阳在家中猝死。据秦春所述,秦阳生前将银行存单赠与给了她,并告知其存款密码。秦春在秦阳去世后陆续从银行取走定期存单的存款450700元。秦天认为该款项为秦阳的遗产,秦春无权取走,故诉至法院。 争议 本案中,秦春并没有有效证据证实秦阳有赠与的意思表示,退一步而言,如果秦阳确实做出了赠与的意思表示,秦春直至秦阳去世,才把存单提现,赠与是否成立引起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存单及密码已经交付给了秦春,已经符合了法律所规定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即可以认定存单属秦春所有的,赠与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存单及密码虽然已经交付给了秦春,然而存单只是一种取款凭证,秦春并没有取得存单中存款的所有权,直至秦阳去世,秦春都未取得存款的所有权,赠与并未成立,存款仍在秦阳的名下,属于秦阳的遗产。 探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存单的交付并不代表赠与存款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此可见,赠与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存单是受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给存款人的存款凭证,存单是存款人所有权的体现,属于所有权凭证。在本案中,即便诚如秦春所言,秦阳将存单赠与于她,并告知其密码,但直至秦阳去世,秦春都未将存单中的存款取出或转存至自己名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可以看出赠与并未成立。在秦阳去世时这些存款仍在秦阳名下,仍应属于秦阳的个人财产,即属于其遗产。 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秦阳死亡时,存款仍在秦阳名下,存款所有权并未转移,赠与并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秦天作为秦阳的合法继承人其有权继承秦阳的合法财产,因秦春主张的赠与不能成立,现秦天要求秦春返还上述款项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遂判决秦春返还秦天450700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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