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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能否分割以成年子女名义购买的房屋
作者:梅雪笑 发布时间:2013-07-09 09:19:59
【案情】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一子名张西,2011年张西年满19岁之时,夫妻二人以张西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不久张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妻子王某提出离婚,张某要求依法分割以儿子张西名义购买的该套房屋,却遭妻子王某反对,认为该房屋是儿子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分歧】 因该套房屋系张某与王某夫妻二人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但却是以儿子名义购买的,对于该套房能否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套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儿子张西刚成年,并无能力购买房屋,该套房屋系张某夫妻二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所购置的,故仍系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套房屋应作为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张某一家三口作为家庭成员,应平等享有家庭共同共有财产,故该套房屋应除去儿子张西的份额后,再在夫妻二人之间进行分割。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套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房屋所有权系属儿子张西,张某夫妻以儿子名义购买的房屋,实际上是对儿子的一种赠予,再赠予已经生效和,故该套房屋不能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该套房屋不属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应具备以下特征:1、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的为前提。2、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备某种特殊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3、家庭共有财产由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4、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予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的财产。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儿子张西未对家庭共同财产的积累做出贡献,不具备第四个特征,故该套房屋不能作为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均分。 二、该套房屋已被赠与,房屋所有权人为儿子张西。我国房屋不动产实行的登记主义原则,张某夫妻二人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儿子购置了房屋,意味着对儿子的赠与,现该套房屋已经在房屋登记部门进行了所有权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人已是儿子张西。 综上,以夫妻共同财产并以子女名义购买的不动产房屋,实际上是一种对子女的赠与,子女获得了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故张某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该套房屋。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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