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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参股赌场 男子领刑受罚悔当初
发布时间:2013-07-23 09:30:30


    本网讯(黄隆瑾)  为牟取高额利益,参股他人赌场。7月19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开设赌场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3年1月7日至1月25日期间,被告人黄明伙同陈强(批捕在逃)、杨坤(批捕在逃)、黄荣(取保候审)等人在石城县某村民家厅堂内开设赌场,每天均有若干人参赌。赌场共有股份10股,其中被告人黄明占1股。被告人黄明等人以扑克牌为赌具,以“百家乐”形式(黄明等赌场股东为庄家,其他参赌人员为闲家,且人数不限,庄家和闲家以扑克牌点数大小论输赢)吸引他人参赌。赌场方面提供三种兑换筹码,分别为100元、1000元、10000元。赌客可以拿现金与赌场方兑换筹码下注参赌,亦可以现金直接下注参赌,赌客每局可下100元至20000元不等赌注。赌场每天开赌前,赌场股东必须按自己所认股份出资(每股应出资2万元)凑足20万庄钱,在当日赌博结束后,各股东以出资份额结算赢亏。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明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具并做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明参与开设赌场时间较短,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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