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易晓霞 邓丽)
2013年5月31日,广西浦北法院对一起抢夺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冯才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仇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冯才、仇良在浦北县龙门镇甘宁村委会图村一山岭赌场参与赌博。期间,方刚因“坐庄”赌输了钱不够钱给其他赢家,便向赌场人员借5000元,但没有人借给其,其便扑到赌桌上,赌场发生混乱。冯才将赌场用来装“抽水”钱的箱子(俗称:水箱,里面有现金3000元)拿给仇良,仇良拿着“水箱”离开了赌场。冯才留在现场打电话叫人拿枪到赌场来打赌场的帐篷,约过几分钟后,梁栋、叶子峰(均不在案)和王鹏骑摩托车拿着枪械来到赌场,冯才指挥开枪射击赌场的帐篷,之后冯才开车离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才、仇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才、仇良犯抢夺罪罪名成立,依法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才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仇良在2010年犯寻衅滋事罪时为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仇良不属累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