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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为盈利开设赌场被判拘役又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3-06-03 10:41:58
本网讯(陈建新)
5月31日,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对三被告人开设赌场罪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丁桂发、卢小龙、吴勇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一万元、八千元。
2012年12月初,邱正波(另案处理)租用与江西省南丰县交界的福建省建宁县里心镇上里村甘小明的竹山搭建一棚子,设置“滚筒子”和“牌九”二张赌桌供他人赌博,放置二个顶部开有小口的上锁的铁箱装“水钱”(抽头渔利款)。邱正波按照庄家开庄的金额收取10%的“水钱”,如果庄家开庄赢钱再按赢钱的总额收取10%的“水钱”,每天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至5万元。为经营赌场,邱正波雇佣被告人丁桂发、卢小龙、吴勇辉等人为赌场工作人员,并进行明确分工,专人负责洗牌、收取“水钱”、看庄家的牌、看边家押钱、登记自驾车辆的车牌、人数及指挥停放车、开车接送到赌场、安排食宿、放哨等。邱正波从赌场收取的“水钱”中支付赌场工作人员每天人民币100元至300元不等的工资。 被告人丁桂发负责联系、安排赌徒吃饭、住宿,邱正波不在赌场上时帮助管理赌场,在案发前二天对外宣称经营“牌九”赌桌;被告人卢小龙人负责“滚筒子”赌桌的洗牌并收取“水钱”;被告人吴勇辉负责收取“牌九”赌桌的“水钱”。 2012年12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公安机关依法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丁桂发、卢小龙、吴勇辉,抓获参赌人员83人,扣押赌资人民币340045元及当天收取的“水钱”人民币14800元。 建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桂发、卢小龙、吴勇辉明知邱正波开设赌场,仍为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并从赌场赢利中领取工资,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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