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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乘人不备骑走摩托车的行为构成何罪?
作者:邱爱明   发布时间:2013-07-22 09:53:25


    光明网2013年7月19日刊登作者为刘宇恒的《乘人不备骑走摩托车的行为构成何罪?》一文,笔者对该案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理由有不同意见,故撰写本文,以供商榷。

    【案情】

    2012年10月17日,被告人汪某路过邻村村民吴某家时,看见其家中院内停放着一辆本田牌摩托车,顿生歹意,便趁吴某在后院上厕所的空隙,从房内饭桌上取得摩托车钥匙一把,将该车启动。吴某听到发动机声音,跑出来上前拦截,但因汪某驾驶速度太快未能追上。汪某后被警方抓获归案。经当地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60元。

    【分歧】

    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汪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他进入被害人家中后,趁被害人不备,将其财物窃取,对被害人是否发现车辆被盗抱有侥幸心理,实际上使用的是秘密手段,且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论。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先是进入被害人吴某家中,趁被害人上厕所的空隙,公然当场发动摩托车逃跑,致使被害人当即发觉摩托车被抢但已追赶不及,符合抢夺罪“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特征,且数额较大,应以抢夺罪论。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应认定为抢夺罪,理由如下: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与盗窃罪有许多共同之处,即两罪的犯罪主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两罪所侵害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但抢夺罪与盗窃罪也有本质区别,即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不同,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是指犯罪嫌疑人用自以为不会被财物控制人发觉的手段窃走财物;而抢夺罪的客观方面则是,有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财物管理人的面,公开夺走其财物,并且这种公然夺取没有采用暴力或暴威胁,否则将构成抢劫罪。

    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与抢夺罪之间存在转化的可能。通常情况下,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贯穿于整个窃取财物的全过程,如果行为人先是秘密窃取,但是在犯罪行为还没有既遂之前,即控制财物之前,已经被被害人发觉,犯罪嫌疑人进而将窃取行为转化为公然抢夺的行为,则应认定为抢夺罪。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汪某趁被害人吴某在后院上厕所的空隙,从房内饭桌上取得摩托车钥匙一把,意图用该钥匙将被害人院内停放的本田牌摩托车盗走,笔者认为在被害人吴某发觉之前,其行为仍属盗窃性质,但是在被害人吴某发现其行为后,犯罪嫌疑人汪某仍继续加速开走其摩托车,此时犯罪嫌疑人汪某的行为已经从秘密窃取转化为公开抢夺,应认定为抢夺罪。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的认定应注意转化的条件,如果被害人发现时犯罪嫌疑人秘密窃取的行为已经既遂,那么即使犯罪嫌疑人仍公然将财物取走,也只能是盗窃犯罪既遂后的事后行为,并无向抢夺罪转化的余地。

    综上,本案中汪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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