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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取陪葬物品是否构成盗窃罪
作者:赵森 发布时间:2013-07-10 15:33:23
【案情】 村民孙某妻子因病去世,在埋葬时孙某将妻子生前用的手机埋于墓碑前,被张某看见并偷走手机。后不小心错拨孙某电话,孙某报案,张某行迹败露。 【分歧】 对于陪葬物品的盗取是否构成犯罪,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将物品陪葬是所有人的抛弃行为,所有人已经放弃了所有权,属于无主物,第三人挖取不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陪葬物不是无主物,仍归死者家属所有,第三人不得非法占有,如达到盗窃罪标准应以盗窃罪论处。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孙某妻子死后其手机的所有权归属于其近亲属,所以孙某对手机有所有权,基于所有权孙某可以使用和处分手机,笔者认为,孙某将手机放于墓前是其使用的一种方式,以此种方式表达对亲人的哀思。 抛弃是指所有权人基于其权利,对所有物放弃所有权的单方法律行为,抛弃后的物品即为无主物,其他人可以基于先占取得所有权,但前提是所有权人有抛弃的意思表示。在上述案例中,受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陪葬物是亲属表达对死者怀念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不允许陪葬物品。陪葬物虽被埋藏于地下,但所有权人并没有抛弃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并且由于陪葬物品的特殊意义,所有权人更不希望其所有权被侵害。 综上所述,陪葬物不是无主物,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如孙某所盗陪葬手机的价值较大,达到盗窃罪标准应以盗窃罪处理。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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