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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超时效保证人代为清偿可否主张追偿?
作者:刘宇恒   发布时间:2013-07-22 09:26:21


    【案情】

    2008年2月15日,谢某向吴某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09年12月19日,唐某为谢某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未约定保证期间。2012年9月7日,吴某向谢某催要借款时,谢某以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吴某只好向唐某主张权利,唐某碍于朋友情面,明知保证期间已过,保证责任已免除,仍将4万元给付了吴某。2012年10月,唐某诉至法院,要求谢某给付4万元人民币。

    【分歧】

    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唐某可以行使追偿权。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这并未明确排除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形。保障债权实现的根本途径在于鼓励担保,担保越多,债权的实现就越有保障,保证人本就是第二顺序的债务人,其责任是代人清偿,在清偿后有权进行追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唐某不可以行使追偿权。理由是: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在实体权利受到损害时请求司法保护的期间,期间经过,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债务人的债务已经丧失了强制执行力,保证人可以追偿赋予这种债务新的强制执行力,无法律依据,对债务人不公平。且容易引发债权人与保证人恶意串通,损害债务人利益。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后,得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保证人之所以享有追偿权,是因为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实质上是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属于债权请求权。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享有时效完成的抗辩权,债权人对债务人丧失胜诉权;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当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保证人也享有抗辩权,债权人对保证也不能胜诉。但抗辩权属于当事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法律并不限制当事人放弃对抗辩权的行使,所以当事人或保证人放弃行使时效完成的抗辩权时,债权人又重新取得胜诉权。

    第二、保证一经成立即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产生一种附条件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人一旦履行了保证债务即成为债权人,有权请求主债务人向其偿还,因为从保证的外部关系上看,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实质上是为他人清偿债务,自然可以向因其清偿而得利的主债务人追偿。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其以财产上的给付代为履行或承担赔偿责任,构成了行使追偿权的基础。本案中,保证人唐某的清偿行为使主债务归于消灭,保证人的履行行为与债务受偿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因此,保证人唐某在向债权人吴某承担清偿责任后,有向债务人谢某行使追偿的权利,其要求谢某给付4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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