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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债务人死亡担保人还清款项后如何追偿
作者:甘志强   发布时间:2013-07-15 10:09:12


    2013年7月9日,光明网刊登崇仁县人民法院陈永琴同志撰写的《债务人死亡,担保人还清款项后如何追偿?》一文,笔者有不同意见,试抒已见,以供探讨。

    【案情】

    2011年5月8日,潘某出具借条向王某借款20000元,并约定按照月利率1.5%向王某支付利息。被告宋某作为担保人对该债务进行了担保,并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了名。同年7月13日,潘某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王某在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下,将宋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宋某尽快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2012年1月,法院判决宋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012月3月,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4月,法院强制扣划了宋某的银行存款2多万元 ,案件执行完毕。执行法官告知,宋某作为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王某追偿。据调查,潘某与吴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于2003年生育一子,父母均在世。

    【分歧】

    债务人死亡,担保人还清款项后,向谁追偿?

    第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死亡,担保人还清款项后,可以向借款人妻子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在本案中,潘某向王某的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潘某的妻子吴某对潘某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债务人死亡,担保人还清款项后,可以向借款人遗产继承人(即潘某的妻子、儿子和父母)追偿,潘某的遗产继承人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潘某的遗产继承人,继承了刘某的遗产,理应在继承刘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评析】

    原文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债务人死亡,担保人还清款项后,可以向借款人遗产继承人(即潘某的妻子、儿子和父母)追偿,潘某的遗产继承人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笔者认为上述二种观点都是片面的,笔者认为:本案应该分二种情况,是债务人的遗产足够清偿时,就如同第二种观点为“债务人死亡,担保人还清款项后,可以向借款人遗产继承人(即潘某的妻子、儿子和父母)追偿,潘某的遗产继承人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第二种情况债务人的遗产不足够清偿时,先将由遗产遗产继承人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而不足的部分债权再向债务人的妻子追偿。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潘某的遗产继承人,继承了刘某的遗产,理应在继承刘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根据该法条规定,潘某的遗产继承人为潘某的妻子、儿子和父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本案中,潘某向王某的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潘某的妻子吴某对潘某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债务人潘某死亡,担保人宋某还清款项后,可以向借款人遗产继承人(即潘某的妻子、儿子和父母)追偿,潘某的遗产继承人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如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宋某还可以向潘某的妻子追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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