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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履责后能否直接申请执行债务人
作者:陈永琴   发布时间:2013-07-12 09:13:48


    【案情】

    袁某因女儿生病急需用钱向吴某借款1万元,约定在一年内还款。袁某当场出具借据给吴某,朋友王某在借据上签了担保人和姓名。借款逾期后,袁某没有归还。吴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袁某、王某偿还借款。法院经审理,下判决袁某偿还吴某借款1万元,王某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王某支付了全部费用。王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袁某。

    【分歧】

    连带责任保证人王某能否不经起诉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来实现自己的追偿权呢?

    第一种观点:连带责任保证人王某可以不经起诉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来实现自己的追偿权。理由是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判决“袁某偿还吴某借款1万元,王某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王某只是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王某可以行使债务追偿权。

    第二种观点:连带责任保证人王某不能不经起诉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来实现自己的追偿权,而必须别行提起诉讼。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根据此条规定,如果判决书主文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而判决书主文中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的追偿权预先一并以判决的形式固定,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即可依据生效判决,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行使追偿权。在本案中判决书主文中并未明确,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袁某追偿。故王某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而必须别行提起诉讼。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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