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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条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不予主动释明
发布时间:2013-07-01 11:51:27


    本网讯(李明 郑辉)  借条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借款人在诉讼中却没有提出时效抗辩。法院是否应当告知被告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6月28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

    2011年2月8日被告李达才向原告刘星民借款35000元用于投资入股,并出具借条,约定2个月还清。但后来被告却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原告诉称一直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发现该借款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起诉之日,已经超过了两年。按照常理,已过诉讼时效的欠款债务人是可以不用归还了。但是本案的被告在应诉时却自始至终没有提出该借款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而是一直强调没有还钱是因为资金紧张。而原告虽然诉称一直进行追讨,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鉴于此,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法院没有对被告就诉讼时效问题进行讲解和说明。由于原告只要求归还本金,其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

    在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中,由于债权人法律知识的缺乏,有可能会超过了诉讼时效才进行起诉, 同样由于债务人法律知识的缺乏,在诉讼中不会想到用诉讼时效来进行抗辩。此种情况下,法院不能因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不予立案,也不能主动向被告提示应该用诉讼时效来进行抗辩进而免除还款责任,更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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