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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一单位被责令追回执行款
发布时间:2013-04-28 10:13:07


     本网讯(卓英戚)   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长时间置之不理,导致法院的生效文书一直未执行到位。2013年4月25日,在黄连华与邹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向协助执行单位来宾市兴宾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下达了责令限期追回执行款的通知。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力度,该中心已经于当日将执行款如数交到法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2009年11月,黄连华向兴宾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邹志超系市场服务中心的职工,2011年9月,兴宾区法院向该服务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要求该市场服务中心从2011年9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邹志超工资收入400元人民币直至扣足22900元及利息止。但该服务中心以“未经本人(被执行人邹志超)签字同意确认”为由,一直没有履行该协助义务,截止至2013年3月,擅自向被执行人黄连华支付款项7600元。对此,兴宾区法院多次要求其履行协助义务,但该服务中心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期协助义务。

    鉴于该服务中心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邹志超工资收入,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到位,兴宾区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向该服务中心发出了限期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同时耐心对该中心相关人员释法明理并告知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律后果。最后,该中心负责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行为,并于当日履行了协助义务,使得该积案最终得以成功执结。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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