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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再婚老年人“闪婚闪离”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建议
作者:方 君   发布时间:2013-07-17 08:56:09


    笔者所在基层法院自2009年以来受理的再婚老年人结婚五年内再离婚案件33件,其中2009年5件,2010年7件,2011年9件,2012年12件,受案数呈明显上升趋势。经调研分析“闪婚闪离”的原因如下:

    一、年龄差距较大。双方年龄相关10岁以上的有22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67%,其中双方年龄相差最大的为29岁。年龄的过大差距,让婚姻建立之初就带有一定的目的性:女方想找个经济上的“依靠”,男方想找个生活上的“保姆”。

    二、家庭成员较多。再婚双方一般都有自己的子女,且家庭成员较多,关系较难处理。加之有的子女根本就不同意父母再婚,容易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最终导致老年人婚姻关系的破裂。

    三、财产状况复杂。再婚老人与初婚者不同,一般都有自己一定数额的财产,在婚后生活涉及到具体的日常开支、住房、医疗费用、子女继承权等一系列经济问题,如不能妥善处理便会造成纠纷,激化矛盾。

    四、法律意识不高。老年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再婚时没有办理结婚手续者居多,进行婚前财产约定者更少,一旦感情破裂,婚姻难以维续,老年人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该类案件处理主要有“三难”:

    一、房屋财产分割难。首先要将父母与其各自子女的财产进行区分;其次对于只有一套住房的夫妻,在离婚后,双方不可能再同居一室,分割房屋成为必然结果,最终只能一方居住,不管法院将房屋判给哪一方都会使另一方无处安身,因此在审判中对于老年人的房产分割存在困难,造成案难结、事难了。

    二、语言沟通调解难。岁数大、智商受病情影响等让老年人在开庭时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老年人经常反复、固执己见的态度也增加了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

    三、生活起居解决难。有的老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离婚后的生活起居成为法院进行判决时必须考虑的问题,往往让法官左右为难,一旦处理不好,就会给社会造成较大的负担。

    对此,该院建议:

    一、加大调解力度。注重调解艺术,加强心理疏导,本着“劝和不劝离”的态度,挽救婚姻,减少社会矛盾。充分利用家庭、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力量,尽量进行调解,如确无调解可能,也应确保老年人离婚后有所居、有所养。

    二、加大宣教力度。人民法院应通过法制宣传、以案释法等形式对老年人进行《婚姻法》的教育,强化再婚老年人进行婚前财产约定的思想意识,确保老年人能够运用法律知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保障力度。解决好老年人的离婚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不仅仅需要人民法院的耐心工作,更需要国家制定法律和具体措施充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国家和社会加大对其的投入,使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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