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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保险金数额中应否扣减住院伙食补助费?
作者:杨坦   发布时间:2013-07-18 11:34:52


    原告所有的大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该车辆与邓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受伤。2011年12月,邓某将本案原、被告起诉至深圳某一人民法院.该院判决书认定:本案原告与伤者邓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伤者邓某的损失为:1、医疗费37091元,2、误工费21833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4、摩托车维修费700元,5、手机损失费500元,以上款项共计62724元(其中医疗费37091元,其他费用为25633元)。该款由本案被告保险公司直接赔付35633元给伤者邓某,余款27091元本案原告与伤者邓某各承担50%,即13545.5元,本案原告已垫付18200元予以抵扣,故伤者邓某还应得到赔偿30978.5元。该院(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伤者邓某30978.5元。原告垫付伤者邓某18200元后向被告保险公司理赔未果后提起本案诉讼。

    争议:

    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是否包括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有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可见一万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下包括了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违反了《合同法》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违背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和本意,应属于无效条款,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不应归于医疗费的赔偿限额项目下,应归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目下。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被告之间存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关系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伤者邓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项目下赔偿,但深圳该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39号案件却未将该项费用列入医疗费项目下,导致被告保险公司多赔偿了1300元,原告参与了(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39号案件的审理却未提出异议,故该1300元应由原告承担,被告保险公司在给原告的理赔数额中予以抵扣,被告保险公司应理赔给原告的保险金为16900元”。本院认为,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强险条款,应当在医疗费项目下赔偿,但深圳市该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39号案件没有将其列入医疗费项目下,导致被告保险公司多承担1300元的赔付责任并不是原告的原因造成的,且该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亦没有提起上诉,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全额理赔原告垫付给伤者邓某的18200元给原告。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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