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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山合同未经村民大会法定程序决议是否有效
作者:邓飞燕 发布时间:2013-07-11 14:12:48
【案情】 原告某村小组共有村民100余人。被告王某于2007年3月1日后向原告村民发送了一份租山合同,该份合同的主要条款系打印件,后面双方的签名部分是用格式材料纸拼接的,但被告提供的手写租山合同与原告提供的租山合同内容一致。原告村民共有19人签名,其中周某与陈某是同一户主名下的人,廖某的签名为其妻子代签。该合同的主要内容有“甲方(某村小组)同意将山租给乙方(王某)经营。双方开始也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履行,但后来随着开发的逐渐深入,双方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原告某村小组诉至法院。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成立并生效。理由是虽然原告提供的租山合同主要内容为打印的,村民签名部分是手写的,而被告提供的手写租山合同与原告提供的租山合同内容一致,能相互印证,且原告开始也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对该份租山合同的真实性依法予以认定。既然双方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该合同已经生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此份合同是租山合同,需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而本案中没有任何此类证明,故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如同第一种观点所述,虽然原告提供的租山合同主要内容为打印的,村民签名部分是手写的,而被告提供的手写租山合同与原告提供的租山合同内容一致,能相互印证,且原告开始也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而该份租山合同具有真实性。但本案中的租山合同区别于一般的合同,必须满足一定签订程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原告村小组有100余人,其中已成年的男子为31人,人数不多,居住地较为集中,处理租山事宜时,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仅有19人在租山合同中签名,未达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法定人数,该份租山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租山合同理应无效。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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